09’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

标准展台展商参展规则


说明:本规则从"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参展规则"中节选,适用于标准展台展商参展。

标准展台布撤展时间

布展时间

8月24日

14:00-17:30 布展

8月25日

8:30-12:00 完成布展
14:00-17:30 预展、消防电检
18:00-23:00 主办方统一免费送五小时布展整改加班时间

开展时间

8月26日

8:30-17:30 展出

8月27日

8月28日

8:30-16:00 展出

16:00-17:30 撤展

撤展时间

8月29日

8:30-17:30撤展

地点:北京展览馆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35号)

说明:
一、关于“展台申请”说明
“展台申请”指设展台的参展商,标准展台展商指租用9m2、15m2展台的参展机构。
二、关于“截止日期”的说明
1、付款截止日期:指以参展商汇款日期为准;
2、提交资料截止日期:指以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收到资料的日期为准。
三、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所有刊登信息均以参展商提交的电子版文字资料为准,传真件无效。
四、参展机构参展者须认真阅读《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参展规则》,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 展台设展规则

一、 申请规则
1、“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展台网上公开选位,遵循透明、公开、公平原则,实行先交费先订位方式。
2、“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标准展台展商指租用9m2、15m2展台的参展机构。
3、展台展商首先登录 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网站,在“展位平面图”选位,并致电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确认展台号,签盖 “标准展台申请表”之后传真至010-63950438。
4、展台展商只可在其展台范围内派发宣传品,张贴海报、标语。
5、展台展商租用的展台仅限于其自身使用,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转让、分配给其它机构,否则主办方有权立即取消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参展费用。
6、如有特殊情况,主办方有权临时调整开、闭展时间,并不予退还参展费用。
7、主办方拥有修改展位图及调整展位的最终权力,有批准或拒绝展台申请的权力,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8、展台展商须是合法注册机构,并服从主办方关于海关、展台使用、节目交易、保安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 展台租用规则
1、展台展商租用9平方米(3m X 3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四张参展证。
2、展台展商租用15平方米(3m X 5m)标准展台者,可免费获五张参展证。
3、展台展商如另需参展证,依照“注册展商申请规则”另行申请办理,每张证件限一人使用。
4、标准展台楣板字以参展商填写的“标准展台申请表”中的‘机构名称’内容为准,如需改动,须于2009年8月10日(含8月10日)前填写“标准展台楣板字修改申请表”并传真至010-63950438,逾期由参展商自行在展会现场向北京展览馆交费办理。
5、标准展台楣板字规格:中英文 6 X 6 厘米,中文字数须在20字以内。
6、标准展台展商若未提供英文机构名称,主办方有权编辑其英文机构名称。
7、展台展商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中免费刊登公司中英文简介各300字,主办方有编辑所刊登信息内容的权力。
8、展台展商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后申请展台,其公司简介及相关信息无法于 “节目展宣传册”中刊登。

三、 展台费用支付规则
1、展台展商于2009年5月31日(含31日)前申请展台并支付展台费全款可享受10%优惠。
2、2009年7月15日(含15日)前申请展台的参展商向主办方传真“标准展台申请表”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展台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至010-63950438,否则展台申请无效。
3、展台展商已付展台费定金或全款的,由于特殊原因需退出的,须于2009年6月15日(含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方,否则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展台展商于2009年6月16日(含16日)后申请展台或交费,其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5、展台展商须于2009年7月15日(含15日)前支付展台费全款,逾期“节目展宣传册”中不予刊登所提供的公司资料、节目资料等。
6、展台展商于2009年7月15日后申请展台者,须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展台费全款,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至010-63950438,否则展台申请无效。
7、展台展商须支付清展台费全款后方可进馆布展,办理相关手续参展。
8、主办方在收到展台展商的展台申请表、展台费全款后,将以书面“确认函”形式确认展台展商有效参展资格,展台展商须凭此“确认函”原件到现场注册报到,领取证件、资料。

四、展台搭建
1、标准展台展商或标台改建商须于布展前到北京展览馆勘查场地。
2、展台展商搭建展台时,须遵守主办方规则,在规定日期和时间内完成布展、撤展工作。
3、标准展台如有特殊改建要求,须于2009年6月30日(含30日)前向主办方提出书面申请,所有相关展台配置需自行准备,展台改建不得超高(2.45米)、不得超宽,如有违反,主办方有权责其限时改建。
4、根据北京市消防局规定: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的展商须于2009年7月15日(含15日)前将展台设计施工图(平面图、侧视图及各部分材质文字说明)、电路负荷图交至节目展组委会指定主展商“北京爱特世纪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申报。
5、标准展台有特殊用电需求的展商须于2009年7月31日(含31日)前向节目展组委会指定主展商“北京爱特世纪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完成“定电申请交费”工作,逾期主展商按规定加收费用。
6、根据北京展览馆规定,布展之前:
6-1、标准展台施工人员须填写北京展览馆进门单,方可进场施工。施工人员携带家具及展具须区别于北京展览馆所提供物品;
6-2、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展商的承建商须与北京展览馆签署“展台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向北京展览馆提供施工搭建人员照片、电工证、搭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文件,向其交费办理“布展施工证”,方可进场施工。
7、标准展台展商严禁雇用北京展览馆周边非法私营个人或单位进行展台布置、照明灯具安装等工作。
8、标准展台展商如需制作、喷绘海报、张贴海报、布置、改建展台可与节目展组委会指定主展商“北京爱特世纪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办理。
9、标准展台展商如需租赁家具、展具、花卉、安装照明灯具、增加电源等须到北京展览馆现场服务中心办理。
10、2009年8月25日12:00各参展单位完成布展:
10-1、14:00-17:30为预展、消防、电检时间,消防、电检期间,各展台须留施工搭建人员配合检查,在消防、电检人员确认无须整改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10-2、18:00-23:00主办方统一免费送五小时布展整改加班时间。
11、2009年8月25日16:00-17:30,在北京展览馆6号厅,
11-1、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要求的参展商可领取1张“展台维护证”;
11-2、领取“展台维护证”的参展单位须陪同其施工搭建人员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签字办理,施工人员须是本人照相办理证件。
12、展台展商未经主办方同意,不得在2009年8月28日16:00前撤展。
13、撤展期间,展台展商须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办理展品出门手续后,方可离场。
14、展台展商须承担所有展品运至展厅及运回原地的责任和费用。

第二部分 媒介宣传规则

一、“节目展宣传册”信息要求
1、“节目展宣传册”将汇编参展机构、来宾名单、参展节目、展场平面图等,主办方有权编辑所刊登信息内容。
2、参展商名单以参展商填写的“标准展台申请表”中的‘机构名称’内容为准,参展商公司简介以“参展商提交信息表”内容为准。

二、“参展商提交信息表”

1、已交全款的展台展商须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此日期为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收件截止日期)前,按 “参展商提交信息表”的规定格式以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逾期将不予刊登。
2、“参展商提交信息表”必须填写。

三、“意向客户预约单”
1、为有效搭建交易平台,主办方将免费在节目展网站刊登“意向客户预约单”信息,请准确填写此项,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citv@chnpec.com。
2、“意向客户预约单”可选填。

四、“节目展宣传册”广告
1、凡在“节目展宣传册”、“节目指南”、“每日新闻”发布彩色广告者,致电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确认广告位置、数量,签盖 “广告媒体申请表”传真至010-63950438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并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前付清全款,否则申请无效。
2、彩色广告发布者须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此日期为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收件截止日期)前寄送如下资料,逾期主办方有权取消该广告刊登资格:
2-1、四色菲林正片(175线,阳片):
一版(1P)出片规格:216mm×291mm 出血
通版(2P)出片规格:426mm×291mm 出血,中间留6mm
2-2、三套完整样张,否则不保证色彩质量,所有资料概不退还;
3、所发布广告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广告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前广场场地广告牌
1、申请北京展览馆前广场场地广告牌展商,致电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确认广告位置、数量,签盖 “广告媒体申请表”传真至010-63950438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并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前付清全款,否则广告申请无效。
2、截止2009年7月24日(含24日)前申请前广场广告牌且付清全款者,可在“节目展宣传册”中免费刊登一版(1P)彩色广告。
3、2009年7月24日后申请前广场广告牌展商,须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广告费全款,并将付款证明复印件传真至010-63950438,否则广告申请无效。
4、申请前广场广告牌展商须于2009年8月10日(含10日)前支付清广告费全款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2009年8月10日(含10日,此日期为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收件截止日期)前,按文件规定格式寄送广告设计MO盘或光盘至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逾期加收50%加急费。
6、广告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六、研讨会/节目推介会
1、申请举办研讨会/节目推介会机构,须致电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确认场次后,签盖“研讨会/节目推介会申请表”后传真至010-63950438,并须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50%作为定金,且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前支付清全款。
2、7月24日后申请举行研讨会/节目推介会的机构须在入场前一次性支付清全款,逾期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不予退还所付费用。
3、研讨会/节目推介会所付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七、免费节目宣传推广
请各参展商报名交费后,于2009年7月24日(含24日,此日期为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收件截止日期)前提供参展节目内容及剧照,主办方将酌情在节目展网站、“节目展宣传册”、“节目指南”中免费宣传推广。

八、主办方有批准或拒绝权力,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 证 件

一、展台展商须佩带主办方提供的有效证件方可入场。

二、 一人一证,遗失不补;证件严禁转借他人,如有违反,证件罚没。

三、参展商办理参展证件须填写”参展商证件办理表”后,以“附件”形式发送至citvone@chnpec.com,传真件无效。

四、参展证件需本人一张一寸证件照片,请于2009年8月10日(含10日,此日期为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收件截止日期)前,将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寄送至主办方,或以电子版(JPEG格式,在照片下方注明姓名)发送至citvone@chnpec.com,以便制作证件,逾期不提交照片及“参展商证件办理表”的展商,需到现场照相制证。

五、8月10日后,参展商如需更换参展人员,须交证件工本费50元/张,并于2009年8月11-22日将更换人员照片以电子版(JPEG格式,在照片下方注明姓名)发送至citvone@chnpec.com,或于8月24日-25日到现场照相办理,8月26日(含26日)起,参展证件一律不得更换人员、更换照片。

第四部分 音量控制规则

一、参展商严禁在展台内使用扩音器、扬声器。
二、主办方将在展馆内使用“分贝仪”检测,参展商音响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三、参展商展台音响音量如对其他展商或参观人士造成影响,主办方有权干预并采取措施。

第五部分 安全须知

一、 现场活动申报表
1、 参展商如需安排活动,须于2009年8月20日(含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现场活动申报表”传真至节目展组委会办公室010-63950438统一申报备案,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避免发生治安事故,主办方有权批准或拒绝申请,无须另行说明理由。
2、已申报现场活动的参展商于2009年8月25日到北京展览馆6号厅领取已获批准的“现场活动申报表”。
3、 2009年8月26日-28日开展期间,参展商须集合所有相关人员持加盖组委会公章的“现场活动申报表”原件一次性进入展场。

二、 消防、电检期间,各展台须留施工搭建人员配合检查,在消防、电检人员确认无须整改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三、 参展商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参展证件、手机、提包、电脑及贵重物品。大额现金、护照等重要证件、文件请勿带入展馆。就餐或有事离开展台须留有人员看管。闭馆时及时清理展品并入箱封存。

第六部分 法律法规

一、所有参展者须遵守主办方参展规则,如有违反,主办方有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二、所有参展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海关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部分 所需表格、资料截止日期

序号

内容

截止日期

1

优惠截止日:付清展台费全款,享受10%优惠

2009年5月31日

2

6月1日起申请展台且于7月15日付清展台费全款的展商,公司资料可刊登于“节目展宣传册”中

2009年7月15日

3

报图截止日: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展商将设计施工图(平面图、侧视图及各部分材质文字说明)、电路负荷图交至主展商处备案申报

2009年7月15日

4

信息截止日:提交参展商提交信息表 (其中包括:参展商公司简介、参展节目简介、参展节目目录)

2009年7月24日

5

发布广告展商提交“节目展宣传册”广告菲林片

2009年7月24日

6

定电截止日:标准展台有特殊改建展商须交定电单及定电费用

2009年7月31日

7

提交“标准展台楣板字修改申请表”

2009年8月10日

8

提交参展人员照片、“参展商提交照片表”

2009年8月10日

9

提交“酒店、交通、翻译申请表”

2009年8月20日

10

提交“现场活动申报表”

2009年8月20日